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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与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福海县济海东路。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晶晶,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系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主任。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住所地:福海县济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桂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喇海蓉,女,藏族,1974年7月出生,系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职员。原告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金思维学校)与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亿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旻劼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徐晶晶、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喇海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思维学校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以原告悬挂的牌匾不符合亿乾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为由,擅自将原告使用的电源予以切断。需说明的是,原告牌匾的制作规格及悬挂形式等均符合福海县城镇市容的规划要求并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且给原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信誉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恢复通电。被告亿乾公司辩称:原告挂了两块牌匾,当时原告挂第一块牌匾的时候找原告沟通过,让原告不要挂第二块牌匾,但原告还是挂了第二块牌匾,原告挂的牌匾挡到其他业主的采光了,当时通知原告进行整改但是原告没有整改,因此停了原告的水、电。原告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由福海县城管大队出具的户外牌匾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悬挂牌匾符合行政机关的相关要求。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两份许可证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许可证只是让不让挂的问题,被告是允许挂牌匾的,但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2、被告公司的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是房产公司不是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原告的电。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注册登记表无异议。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为了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天远职业培训学校给被告的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挂牌影响到了天远职业学校的采光。原告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通知书不认可,因为天远职业培训学校还没有开业经营。2、手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原告挂的牌匾影响到了二楼的天远职业培训学校。原告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认可,但是原告的牌匾是经过许可的不是随意悬挂。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均认可,本院对证据1、2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不认可,应当由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向原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1、2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以原告悬挂的牌匾不符合亿乾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为由,擅自将原告使用的电源予以切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有无侵权行为以及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其租赁的房屋上悬挂广告牌匾,应当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如果妨碍他人应当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房地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给予最基本的办公生活条件,当然也包括用水用电。被告因为他人要求而掐断原告电源的行为与法无据,原告与他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应当由相邻人自行处理,并且被告也不是供电单位,无权中止他人用电。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通电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恢复原告福海县金思维职业培训学校的通电。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俊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