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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强与高月明、练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强,高月明,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梁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高月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5日,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练军,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9日,住江苏省昆山市。梁强与高月明、练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强2015年3月13日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月明、练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高月明、练军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11309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高月明、练军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