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包健与上海尚优超市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健,上海尚优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824号原告包健,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尚优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刘海。委托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健与被告上海尚优超市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方 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