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显峰与刘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梁显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梁显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显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刚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