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覃永绍与刘加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覃永绍。被执行人:刘加豪。申请执行人覃永绍与被执行人刘加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覃永绍表示与被执行人刘加豪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颖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