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六间房村。业主:王英杰。身份证号码:×××6。被告: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2162923-9。法定代表人:盛玉军,董事长职务。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减半收取即3950.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英杰农机具修理部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