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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忠亮、陈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陈忠亮,陈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传亮,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盛新国,特别授权。被告陈忠亮。被告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亮、陈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