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常兰与牟善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兰,牟善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刘常兰。被执行人牟善周。申请执行人刘常兰与被执行人牟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牟善周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刘常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7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