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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与安泰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798号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管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钱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邢玉华,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物资),地址:介休市义安村安泰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范云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方管业诉被告安泰物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管业的委托代理人邢玉华、被告安泰物资的委托代理人宋恩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方管业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双方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被告要求开具了相应的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分数次向我公司支付了款项。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1425639元。此外,我公司又向被告履行另外2份合同,被告再次拖欠上述2份合同的价款139746元。日前,被告共欠我公司合同价款1565385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公司上述欠款15653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泰物资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合同关系属实,原告已供货完毕。2015年3月30日,我公司支付原告价款2万元,现欠原告1545385元。原告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情况,我公司有权拒付款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北方管业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对账单1份,拟证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1425639元;2、工业品买卖合同2份(2013年11月18日、2014年2月21日)及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供货2次,结合证据1,被告现尚欠原告1565385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被告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反驳对方的主张,被告安泰物资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货款收据1份(2015年3月30日),拟证明我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支付原告价款2万元,现欠原告1545385元;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双方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合同价款。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公司合同价款1425639元。后原告又向被告履行另外2份合同,被告再欠到原告合同价款139746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2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1545385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而未依约支付,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54538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情形其不应付款的意见,因未能举证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1545385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8元,由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负担18588元,由原告秦皇岛北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