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遂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建平、林小伟与林小伟、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林小伟,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吴建平。被告林小伟(曾用名:林水伟)。被告周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诉被告林小伟、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