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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发、李英、郴州汇源中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发,李英,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成发。被告李英。被告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源。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成发、李英、郴州汇源中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567元,减半收取42283.5元,由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黄仕钦人民陪审员  肖海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