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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继峰、宋爱荣、范国兴、谢小火、樊新爱、李爱民与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继峰,宋爱荣,范国兴,谢小火,樊新爱,李爱民,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常继峰,男,1962年1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宋爱荣,女,1958年8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范国兴,男,1952年9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谢小火,男,1969年11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樊新爱,女,1958年3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李爱民,女,1968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法定代表人李栓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郇初字第116号、(2014)修民郇初字第117号、(2014)修民郇初字第118号、(2014)修民郇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有存款15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存款1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