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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续辉与张瑞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续辉,张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续辉,农民。被执行人张瑞亮,农民。王续辉与张瑞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坊黄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瑞亮妻子王国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瑞亮妻子王国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杨春玉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