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续辉与张瑞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续辉,张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续辉,农民。被执行人张瑞亮,农民。王续辉与张瑞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坊黄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瑞亮妻子王国凯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瑞亮妻子王国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杨春玉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