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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齐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资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均贻,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永祥,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乡杏花村荷包村民组。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