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乙工贸撤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金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宏发西城安居园西区12号。法定代表人杨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芳,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九龙乡金台村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玉手足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西藏金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杨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西藏金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金乙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藏金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志 刚审 判 员 熊 红 利代理审判员 索朗多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索朗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