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冬青与被告梁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青,梁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宋冬青,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梁浩,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冬青与被告梁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冬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冬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人民陪审员 顾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