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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冬青与被告梁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青,梁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宋冬青,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梁浩,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冬青与被告梁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冬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冬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人民陪审员  顾 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