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清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莉与刘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刘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刘莉,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飞,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刘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