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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金木与张爱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金木,张爱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琴。上诉人曹金木因与被上诉人张爱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不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曹金木对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具有排他的权利应根据其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但其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