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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奥特佳树脂有限公司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奥特佳树脂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奥特佳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242号成都市奥特佳树脂有限公司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2498元并负担诉讼费44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