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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志海蔬果专业合作社、慈溪市斌佳制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志海蔬果专业合作社,慈溪市斌佳制衣有限公司,胡焕良,岑美英,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黄樑。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志海蔬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志海。被执行人:慈溪市斌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焕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焕良。被执行人:岑美英。被执行人:华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焕良名下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金水湾花园12号楼1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位于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9-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位于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9-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慈溪市斌佳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浒山镇白沙河角二灶潭路的房地产(房产证:慈房权证2002字第××号,土地证:慈国用2××2字第01734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栋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