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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伟诉被告王广科、王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伟,王广科,王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王振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科,男。被告王志伟,住河南省清丰县仙庄乡司家村*排。原告王振伟诉被告王广科、王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王振伟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刚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祁利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