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0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全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祥,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3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祥,系抚顺××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德发,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法定代表人王艺,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晓明,系该××工作人员。申请人王全祥与被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施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