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水容申请执行赵利辉、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水容,赵利辉,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宋水容。被执行人赵利辉。被执行人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法定代表人陶建强,经理。被执行人左平。本院在执行宋水容申请执行赵利辉、成都市蒲XX兴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琪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