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伟勤与连智忠、盛映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765号原告王伟勤,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连智忠,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盛映红,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郭茂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秦雅娟,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勤与被告连智忠、盛映红、郭茂槐、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勤负担。代理审判员曾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