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兴梅与田志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梅,田志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刘兴梅,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被告田志刚,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梅与被告田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梅以考虑到家庭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梅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