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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兴梅与田志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梅,田志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刘兴梅,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被告田志刚,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梅与被告田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梅以考虑到家庭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梅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