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李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李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王玉梅。被告李艳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李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李艳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王玉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