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家祥申请王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祥,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60年10月7日,汉族,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下岗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丁凌宇,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鸿翔营业部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