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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新玲与嵇道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玲,嵇道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张新玲。委托代理人刘睿子,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道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玲与被告嵇道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张新玲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桑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