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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李大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李大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立民。被告李大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民与被告李大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民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民撤回对被告李大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张立民负担。审判员  杜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