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李大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李大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立民。被告李大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民与被告李大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民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民撤回对被告李大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张立民负担。审判员 杜金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