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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联思商贸有限公司、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天津市联思商贸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雁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剑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联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05库。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被执行人刘平。申请执行人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联思商贸有限公司、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