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云万兵与张靖、王延昭、高志伟、王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云万兵,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童颖,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林,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靖,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延昭,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高志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原告云万兵诉被告张靖、王延昭、高志伟、王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云万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万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靖、王延昭、高志伟、王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云万兵负担。审 判 长 祝增巧审 判 员 阳友利人民陪审员 易春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岳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