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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解国庆与黄树立、黄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国庆,黄树立,黄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解国庆。被告黄树立。被告黄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国庆与被告黄树立、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国庆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国庆撤诉。本案受理费为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解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颜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