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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庞红松,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罗某,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岳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喻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