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文应与被执行人杨贵仁、杨怀友、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应,杨贵仁,杨怀友,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应。委托代理人陈焕如。被执行人杨贵仁。被执行人杨怀友。被执行人杨洋。申请执行人黄文应与被执行人杨贵仁、杨怀友、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0号,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39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贵仁、杨怀友、杨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除在被执行人杨怀友银行帐户内扣划的存款人民币11175.8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1175.8元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文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勇安审判员 贾延涛人民陪��员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敏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