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1-1438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松,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陈付松,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乡高大村,农民。被执行人金梅,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孙塘村463号,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梅之夫杨永亮所有的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红花支行存款元。账号:916040500010101123221。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