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熙彤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于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第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夜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容留吴韩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容留李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容留吴韩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政府小区4号楼4单元102室容留吴韩某、马某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政府小区4号楼4单元102室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政府小区4号楼4单元102室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7、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政府小区4号楼4单元102室容留李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洪文审 判 员 张 引人民陪审员 迟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