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建设路(电力局对面)。法定代表人雷德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逸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奎,该国资委主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即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审查中发现该判决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蒋跃兵审判员 龙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成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