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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5年4月25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姜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小区路边,将被害人卜某某停在路边的辽HNXX**桑塔纳轿车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返还给被害人。2015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XX小区东门对面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东门对面台阶上的辽HBXX**桑塔纳轿车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返还给被害人。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在盖州市九寨镇XXX村被告人姜某家中,被告人姜某分别于2015年4月5日、4月9日中午、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4月23日左右的一天,四次容留纪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涉毒人员化验通知书,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姜某提供场所,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盗窃所得赃物已全部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一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