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柴叶林、黄宗辉与黄宗辉、华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叶林,黄宗辉,华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柴叶林,农民。被告:黄宗辉,农民。被告:华国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叶林诉被告黄宗辉、华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幸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