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180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大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旭有限公司、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18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广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801、18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燕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文斌。被执行人:广州广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公证处(2000)粤公证经字第40972、5835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被执行人广州广旭有限公司、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支行贷款本金2500万元、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支行申请,本院分别以(2000)穗中法证执字第75号、(2001)穗中法执字第185号案立案执行。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世纪广场西区自编1、2、3号负一层商场。后因多次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上述房产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支行抵偿债务417.26万元。2002年12月,本院裁定(2000)粤公证经字第40972、5835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终结执行。2008年5月27日,因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德政中支行转让两案债权,本院裁定两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大沅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6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院(2000)穗中法证执字第75号、(2001)穗中法执字第185号案指定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9年1月5日裁定两案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上述两案指定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发现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工商登记处于吊销状态。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1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两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两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801、18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