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屯留县路村乡常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屯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在履行2100元后,对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26564.7元(其中包括诉讼费835元,执行费31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