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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1-666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大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山泉路中段。被执行人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东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大唐瓷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25834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6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