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保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耀,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鑫蓓,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991967,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7日,出票人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运城华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月英审 判 员 李立久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素云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