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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诉人秦博犯妨害公务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18号秦博: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为:1、刘奎的法医学鉴定是假的,他根本就没有受伤;2、刘奎执行公务不合法,其因我妻子被打的事情已经电话回访完毕,他到我家实际上是为了对我控访,要控制我的人身自由。要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原在公安机关和原审庭审中的供述,你对用木棍打刘奎的事实无异议。刘奎作为派出所民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到你家中,对你妻子被打的事件进行回访,属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你提出的刘奎不是合法的执行公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刘奎的伤情问题。你对2014年3月7日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评定刘奎的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2014年5月7日,随县公安局对刘奎的伤情重新委托,进行了鉴定,伤情仍为轻微伤。经审查原鉴定程序合法,你也没能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证据,故你仍提出对刘奎伤情不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