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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风与被告王立朋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风,容玉良,王立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李春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容玉良,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春风之妻。被告王立朋,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春风、容玉良与被告王立朋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春风、容玉良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风、容玉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风、容玉良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