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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叶荣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方建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叶荣铭,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与被告叶荣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建华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建华负担。审判员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艺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