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施培服与吴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38号原告施培服,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吴萍生,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施培服与被告吴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培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培服负担。审判员黄月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