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潜与周汉民、王珍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潜,周汉民,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18号申请人曾潜。委托代理人孟非、任晗,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汉民。被申请人王珍。申请人曾潜因与被申请人周汉民、王珍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汉民、王珍名下价值人民币229051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肖明德、林丹为申请人曾潜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周汉民、王珍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曾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汉民、王珍名下价值人民币2290516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明德、林丹所有的登记在肖明德名下的位于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公馆商铺2座栋3屋11室。申请人曾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