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与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人民政府,浙江武义骆驼制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118号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负责人方逸,主任。被告武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义县壶山下街128号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县长。第三人浙江武义骆驼制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法定代表人张其吉。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武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用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钟雪丹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