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米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米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刘爱民,女。被告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华。被告米丽霞,女。原告刘爱民诉被告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米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米丽霞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湘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米丽霞已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爱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退回原告刘爱民。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曹遂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